增值税返还,啥时候能算赚到了?资深财税人帮你理清!
这笔钱到账才算收入?增值税返还确认收入的秘密,90%的会计都踩过坑!**
“王会计,咱们上个月申请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30万刚退到账了!这个月利润是不是能好看点?赶紧把这笔收入做进去!”一大早,老板兴冲冲地走进财务室。
王会计却面露难色:“老板,这笔退税… 咱们还不能马上算作这个月的收入呢。”
“啥?钱都到账了,还不算收入?那算啥?天上掉馅饼白捡的啊?”老板一脸不解加不满。
这个场景是不是很熟悉?增值税返还到底啥时候能“名正言顺”地计入收入?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藏着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的“小心机”,稍不留神,就可能像王会计一样陷入老板的“灵魂拷问”,甚至导致财务数据失真、税务风险暗藏,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讲清楚,让你彻底告别迷糊!
先弄明白:啥是增值税返还?它可不是天上掉的馅饼!

首先咱们得把概念搞清爽,增值税返还不是国家无缘无故给你发红包,它通常指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把多交或者符合优惠条件的增值税,从税务机关那里“要回来”或者“被退回来”的钱,常见的“返”法儿有这几种:
- 即征即退: 这个最爽快!比如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条件的话,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当月,税务机关就直接按政策把该退的部分当场退给你(或者抵减你当期要交的税),感觉像打了个“折上折”。
- 先征后退: 这个稍微慢半拍,你得先按规定把税足额交上去,然后再拿着材料去申请退库,比如某些扶持行业的特殊退税政策。
- 直接减免: 这个严格说不算“返还”,而是压根就不用交,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30万),增值税直接免了,这钱你都没交出去,自然谈不上“返”,但效果等同于国家“发钱”了。
- 出口退税: 专门针对出口企业的福利,把出口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回来,增强国际竞争力。
- 留抵退税: 这两年的大热门!当你账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东西付的税)长期大于销项税额(卖东西收的税),形成“留抵”时,符合条件(比如连续六个月有留抵、增量留抵达到一定额度等)就能申请把这部分“沉睡”的进项税提前退回来,大大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核心问题:这“返”的钱,到底啥时候能算我的收入?
重头戏来了!钱到手了?通知收到了?还是政策满足了?哪个才是确认收入的“发令枪”?答案是:看情况!关键取决于“权责发生制”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两个金标准。
情景1:钱到账了!稳了!
* **例子:** 你申请的先征后退、出口退税或者留抵退税,**银行账户叮咚一声响,退税款项实实在在到账了。** * **会计处理:** 没二话!**这个时候,你就拥有了这笔钱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经济利益确定无疑地流入了企业。** 该确认收入了! * **分录举个栗子:**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具体科目看性质,后面细说)情景2:红头文件到了!板上钉钉了!
* **例子:** 你申请了退税,**正式收到了税务机关盖着大红章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者电子退库通知单**,上面清清楚楚写着退你多少钱,退库流程已经审批通过。 * **为啥能确认?** 虽然钱可能还在路上(银行处理需要点时间),但这个官方文件意味着企业**收取这笔退税款的权利已经确立**,基本不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了(除非有极其特殊的重大错误),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超过了90%。 * **会计处理:** **此时就可以确认应收款项和相应的收入了!** 不用干等到钱进账。 * **分录举个栗子:**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设置专门科目更清晰) `贷: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等钱真正到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情景3:满足条件就能“算账”!即征即退的特殊性
* **例子:** 你是软件企业,本月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根据政策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 **关键点:** 在**你计算当月增值税、完成纳税申报的那一刻**,只要: 1. 你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条件(比如有软件产品证书、销售的是自产软件等); 2. 根据政策公式,能**可靠地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基本确定能获得批准(政策是明确的,你符合条件,过往无不良记录)。 * **会计处理:** **即使你还没点“缴税”按钮,还没收到退税款或批准文件,在计算申报的当月,也可以计提应收退税款并确认收入!** 因为你的“收款权利”在满足政策条件并完成合规申报时就已经产生。 * **分录举个栗子(申报时预估):**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即征即退)` `贷:其他收益`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即征即退)` *如果最终退的金额和预估有微小差异,调整当期即可。*重要提醒: 千万不要傻傻地认为钱没到账就不能做收入!权责发生制是会计准则的灵魂! 只要收款权利在当期确立,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不管钱到没到,都得在当期确认收入,否则,你的利润表就失真了,可能把本期的收入硬生生拖到下期甚至更晚,误导老板和投资人!
这“返”的钱,放哪个“口袋”里?(会计科目选择)
确认了收入,那这笔钱在账上记哪里呢?是“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这可不是随便选的,得看返还的性质:
-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返还:记入“其他收益”!
- 典型代表: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比如软件、资源综合利用、安置残疾人等政策),为啥?因为这些政策本身就是国家为了鼓励你做好主业(比如搞研发、环保、承担社会责任)而给的“补贴”,跟你卖产品、提供服务的日常经营密不可分,放在“其他收益”,更能真实反映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 分录: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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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较强政府补助色彩、非日常性的返还:记入“营业外收入”!
- 典型代表: 某些特定时期、特定领域、具有较强“补贴”性质的增值税返还(虽然实践中较少直接这样退增值税,但概念要分清),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怎么体现?其实它不通过收入科目核算!你在计算增值税时,直接按减免后的金额计提“应交税费”,相当于少计了“税金及附加”,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28万(未超30万):
-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按减免后0元计提,实际分录金额为0或省略) - 减免效果体现在: 相比不免税情况(假设要交8000多块),你的“税金及附加”少了8000多,利润自然就多了8000多,等同于增加了利润,但不通过营业外收入。
- 计提时:
- 典型代表: 某些特定时期、特定领域、具有较强“补贴”性质的增值税返还(虽然实践中较少直接这样退增值税,但概念要分清),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怎么体现?其实它不通过收入科目核算!你在计算增值税时,直接按减免后的金额计提“应交税费”,相当于少计了“税金及附加”,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28万(未超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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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列“应收出口退税款”和对应损益科目!
- 出口退税机制特殊,退的是你采购环节垫付的进项税,会计处理上:
- 计算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款
- 它不影响利润表的“收入”或“收益”类科目! 因为它本质上是把你垫付的采购成本(进项税部分)退回来,减少你的采购成本/存货成本,从而间接提升毛利,千万别把它当成一笔“额外收入”!
- 计算应退税额时:
- 出口退税机制特殊,退的是你采购环节垫付的进项税,会计处理上:
税务怎么看待这笔“返”的钱?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会计确认了收入,税务大哥(企业所得税)怎么看?这钱要交“税上税”吗?基本原则是:返还的增值税本身,一般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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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值税退税属于此类),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BUT! 紧接着又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而增值税退税(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通常都有特定用途(鼓励特定行业或行为),理论上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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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的关键: 虽然理论上有机会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真正“不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苛刻条件(财税[2011]70号文):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现实中,很多增值税返还政策(尤其是即征即退)并没有配套下发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到每个企业,也没有特别强调专项用途和专账核算要求。 税务机关在实操中普遍倾向于将增值税返还(除出口退税外)视为应税收入,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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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 出口退税: 肯定不交企业所得税,它退的是进项税,不是利润。
-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 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其他收益),税务上大概率也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非你能清晰证明该笔退税完全符合上述三个不征税收入条件(难度很大)。
- 直接减免: 如前所述,它不体现在收入科目,通过少计税金及附加增加利润,这部分增加的利润当然要交企业所得税。
强烈建议: 在处理大额增值税返还时,务必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对该项返还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执行口径,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和滞纳金!
真实案例:软件公司的“到账”与“确认”之争
回到开头的场景,王会计为什么说那30万即征即退不能算本月收入?
- 背景: 飞翔软件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软件享受即征即退(超3%部分即退),7月份销售火爆,按政策计算可退增值税30万元,7月15日完成了7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表里体现了应退税额30万),但直到8月5日,公司才正式收到税务局的电子退库通知单,8月10日,30万退税款到账。
- 老板观点: 钱是8月到账的,当然是8月的收入!
- 王会计观点(正确): 这笔退税的权利是在7月份产生的!因为:
- 7月份的销售行为发生在7月;
- 7月申报时已确定符合所有退税政策条件;
- 能可靠计算出应退税额就是30万;
- 获得退税批准是极大概率事件。
根据权责发生制,飞翔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所属期)就做账: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300,000
贷:其他收益 300,000
这样,30万的收益就正确体现在了7月的利润表里。 8月5日收到退库通知单和8月10日钱到账,只是收钱的动作: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300,000
这对7月确认的收入没有影响。
- 如果按老板想法做: 只在8月钱到账时才做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收益 300,000
,会导致7月的利润被低估30万,8月的利润被高估30万! 财务数据严重扭曲,可能误导7月的经营决策(比如以为业绩不好)和8月的盲目乐观。
别让“到账时间”蒙蔽双眼!
增值税返还确认收入的时点,核心在于把握“权利确立”和“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的会计原则,死守“钱到账”是新手常犯的错,老会计则懂得在满足政策条件、完成合规申报、能可靠计量应退额时(通常是申报所属期),就该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和相关应收款。
不同的返还方式(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直接减免),在会计科目选择(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冲减成本)和税务处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也各有门道,务必区分清楚。
说到底,财税工作讲究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增值税返还这笔看似简单的“回头钱”,背后牵涉的是会计确认、税务处理、现金流管理的综合考量,吃透规则,精准核算,才能让账目清晰明了,让企业真实受益,也让自己在面对老板的“灵魂拷问”时,能底气十足地给出专业答案!下次退税到账,别再只盯着银行短信了,先问问自己:这笔收入的“权利”,我到底是在哪个月真正拿到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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