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返还补贴要交税吗?资深财税师帮你算清这笔账!
稳岗返还到底是什么?国家为啥发这笔钱?
稳岗返还是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在经济波动期、特别是经营困难时,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钱来补贴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一项政策红包。
你可以把它理解为:
- 政策目标: 保就业、稳民心,给暂时困难的企业“雪中送炭”,让员工饭碗更稳。
- 资金来源: 不是财政直接拨款,而是从企业平时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这个大池子里列支的。
- 发放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各地具体细则可能略有不同)。
- 发放方式: 通常是直接返还一笔钱到企业账户,或者用于补贴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比如直接抵扣后续要交的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的“钱袋子”:会计上怎么记账?
拿到这笔钱,财务人员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是:“这钱放哪个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 稳岗返还通常被认定为与“日常活动”相关,因为它主要是为了补偿企业稳定员工而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人力成本)。
- 主流记账方法有两种:
- 冲减成本费用法: 最常用!拿到钱时,直接冲减企业当期或未来期间相关的成本费用。
- 如果返还的是现金,可以冲减“管理费用”或“其他收益”。
- 如果用于抵缴后续社保费,直接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 社会保险费”或者当期的“管理费用 - 社保费”。
借: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收益 / 管理费用
- 确认为递延收益法: 如果返还金额很大,或者有明确的、需要未来持续满足的稳岗要求(比如要求未来一年内不能裁员),可以先将这笔钱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期间内,分期转入“其他收益”。
- 冲减成本费用法: 最常用!拿到钱时,直接冲减企业当期或未来期间相关的成本费用。

核心争议:稳岗返还算不算“不征税收入”?税务局怎么看?
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直接说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稳岗返还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它通常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为什么这么说?关键看三点:
-
看来源:《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不征税收入”是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核心点在于:这些钱必须是来自“财政性资金”,并且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属性。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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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稳岗返还的钱从哪里来?
- 稳岗返还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
- 失业保险基金虽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基金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当基金不足时)等。它本身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
- 失业保险基金有其独立的收支管理规则,并未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管理。 它更像是一个专项管理的“资金池”。
-
看政策文件怎么说?
-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有过明确口径,虽然稳岗返还政策细节各地执行时有差异,但税务处理的核心原则是统一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第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 这里再次强调了“财政性资金” 和“经国务院批准” 这两个关键门槛。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进一步细化了“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稳岗返还资金:
- 通常不符合“财政性资金” 的定义(来自失业保险基金)。
- 地方人社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拨付时,一般不会下发专门标明“专项用途”且经国务院批准的文件(这是非常高的层级)。
- 对资金的管理要求主要集中在“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但这不等同于财税70号文要求的“专门资金管理办法”。
- 即使企业单独核算了这笔钱,前两个条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批准文件)也很难满足。
特殊情况探讨:有没有可能变成“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存在极其微小的可能性,但实践中几乎不可能:
- 如果资金来源特殊: 极个别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在失业保险基金之外,额外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类似稳岗返还的政策。这部分纯粹的财政拨款资金,如果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有专项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但这非常罕见,且需要企业有充分的证明文件。
- 现实情况: 我们日常讨论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稳岗返还,基本不可能满足“财政性资金”和“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途”这两个硬性条件。 99%的情况下,它就是应税收入!
企业实操指南:拿到稳岗返还,财税处理别踩坑
- 记账要清晰: 按前述会计准则要求,准确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务必保留好银行收款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返还通知或相关证明文件。
- 税务申报别漏报: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将这笔稳岗返还的金额(扣除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或冲减费用后实际影响利润的净额)计入收入总额。 千万别以为“政府给的钱就不用交税”!
- 支出用途要合规: 虽然税务上大概率要交税,但这笔钱本身有规定的用途范围(如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职工培训等),企业应按政策要求使用,避免挪用,虽然这不直接影响税务定性(钱到你账上,税一般就得交),但合规使用是享受政策的前提,也可能影响未来能否继续申请。
- 密切关注地方政策: 税收政策全国统一,但稳岗返还的具体申请条件、比例、流程等由省级或市级政府制定。务必关注你所在地人社部门、社保局发布的最新实施细则。 虽然税务处理原则不变,但了解地方政策能确保你顺利拿到这笔补贴。
- 留存备查资料: 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文件、收款凭证、资金使用凭证(如用于缴纳社保的银行回单、培训费用发票等)整理归档,以备税务或人社部门检查。
常见误区大扫雷
- 误区1:“政府给的钱都是免税的!” 大错特错!政府补助种类繁多,税务处理各不相同,除了少数符合严格定义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很多补助都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 误区2:“稳岗返还是失业保险金退的,所以不征税。” 混淆了概念,失业保险金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个人的,是免税的(对个人而言),稳岗返还是支付给企业的补贴,性质完全不同,税务处理自然不同。
- 误区3:“我们单独核算这笔钱了,所以可以不交税。” 单独核算是财税〔2011〕70号文要求的第三个条件,前提是前两个条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批准文件)已经满足,前两个不满足,单独核算也没用。
- 误区4:“财务直接记到‘营业外收入’就完事了。” 如前所述,根据会计准则,它通常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最终也影响利润总额(从而影响所得税),但可能不符合业务实质。更重要的是税务处理要正确,该申报的收入一定要申报。
稳岗返还,是国家为稳定就业送给企业的一份“心意”,但这份“心意”到了企业账上,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它基本就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需要老老实实并入利润计算交税。
核心原因在于它的“出身”——来自失业保险基金,而非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难以满足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设定的严苛条件(财政性资金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 + 单独核算)。
作为企业财税负责人,拿到这笔补贴时务必清醒:
- 会计处理要合规(通常入“其他收益”或冲减费用)。
- 税务申报别遗漏(必须计入应税收入)。
- 资金用途要合规(按要求用于稳岗相关支出)。
- 资料凭证要留全(申请、批复、收款、使用证明)。
把这笔账算清楚了,才能让政府的稳岗政策真正发挥效用,也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政策红包要接稳,税务责任也别忘记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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