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退的企业所得税,到账后还要再交税?会计别搞错了!
“王会计,咱们去年汇算清缴多交的30多万企业所得税退回来了!”财务小张兴冲冲地拿着银行回单走进办公室,“这钱刚进账,是不是还得再算算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啊?”
“等等,这退税的钱,它本身就是税啊,难道还要再被‘税’一次?” 王会计放下手中的笔,眉头微皱,“小张啊,你这问题问到点子上了,但答案可不是简单一句‘要’或者‘不要’能解决的。”
这场景是不是很熟悉?企业辛苦经营,税务局突然退回一笔企业所得税,这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可这笔钱落到账上,财务人员心里反而打起了鼓:这退回的钱,还要不要再交一次企业所得税? 今天就让我们把这个问题彻底掰开揉碎,讲个明明白白!
退税是“物归原主”,原则上不用再交税
想象一下,你往一个水池(国家税收)里抽水(交税),年底一盘算,发现水抽多了(多交了企业所得税),税务局通过管道把多抽的水还给你(退税)。这笔水本来就是你的,拿回来天经地义,难道还要为“拿回自己的水”再付一次“抽水费”(企业所得税)吗? 这显然不合常理。

国家税法也支持这个朴素的道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而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它本身并非企业新赚取的利润,只是纠正了之前多交的税款,是资金在时间上的调整,性质上属于对企业“多付成本”的返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更是白纸黑字列出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其中就包括了“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虽然退税不完全等同于此,但其“返还多缴税款”的核心属性,决定了它不应再次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税务局主动退还的那笔“多交冤枉钱”,放心,它不用再交一遍企业所得税!
“财政返还”或“税收奖励”:天上掉馅饼?小心有“税”问!
但问题往往没那么简单,很多企业,尤其是招商引资热门地区的企业,还会遇到另一种“返钱”情况: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常常会推出优惠政策,拍着胸脯承诺:“只要你在我这注册经营,交的企业所得税,我按一定比例(比如地方留成部分的40%、60%甚至更高)返还奖励给你!”
这笔钱,通常被称为“财政返还”、“税收奖励”、“产业扶持资金”、“经济发展贡献奖”等,名字五花八门,但核心是:它并非税务局因为企业“多交税”而退还的钱,而是地方政府 真金白银从自己财政腰包里掏出来 奖励给企业的钱。 这就和我们前面说的“退税”性质截然不同了!
这笔“意外之财”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答案是:大概率要!而且情况复杂,极易踩坑!
关键点1:看返还的名目和依据文件
- 如果明确叫“企业所得税退税”或类似表述: 通常指向的是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退还,按第一部分原则,不征税,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很少用这个名目给奖励。
- 如果叫“财政扶持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等: 这很可能被认定为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税法相关规定,这类资金通常需要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如“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最终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别被“奖励”二字迷惑,税务上它很可能是收入!
关键点2:看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苛刻条件 税法确实给特定财政资金留了“免税通道”(财税[2011]70号文),但条件极其严格,必须同时满足:
- 专项用途: 资金拨付文件必须明确规定该资金的具体用途。
- 单独核算: 企业必须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专款专用: 资金只能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比如买设备、搞研发的钱,绝不能用来发工资、买原材料)。
现实有多骨感?
- 很多地方给的“税收返还”奖励,拨付文件要么语焉不详(只笼统说“支持企业发展”),要么干脆没有正式文件(靠口头承诺或内部纪要)。
- 企业拿到这笔钱,往往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或计入“营业外收入”,很少单独为它建账、核算支出。
- 钱到了账,企业很可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付日常经营开支,极难证明严格“专款专用”。
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财政奖励”,都因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个严苛条件,而被税务局认定为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少企业兴高采烈拿到几百万返还,年底汇算清缴时才发现要为此补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税,瞬间傻眼!
账务处理:细微差异埋下税务隐患
会计处理是税务认定的重要依据,处理不当会惹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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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退税(不征税):
- 正确姿势: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之前多缴税款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还需相应冲减。核心是它不涉及损益科目!
- 危险动作: 错误地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一旦这样处理,等于自我“承认”这是收入,税务稽查时很难辩解,极易被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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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返还/奖励(大概率应税):
- 常见做法: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这符合政府补助准则的一般要求。
- 理想情况(如满足不征税条件):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再按合理方式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但这要求有明确文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操作难度极大,绝大多数企业做不到。
企业实操:擦亮眼睛,守住钱袋子
面对“返税”诱惑,企业务必冷静,做好这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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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根问底问来源: 钱到账了,先别急着高兴。立刻弄清楚这笔钱的“娘家”是谁? 是税务局退的(退税)?还是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给的(财政奖励)?索要盖章的正式拨付文件或通知书,这是后续税务处理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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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看文件: 拿到文件,逐字逐句研究!钱叫什么名字?(退税?扶持资金?奖励?)文件规定了具体、限定性的用途吗?(只能用于XX项目研发”、“只能购买XX设备”)用途描述越模糊(如“用于企业发展”),越容易被认定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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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不征税”可能性: 对照前面讲的三个苛刻条件(专项用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诚实评估自己能否做到。 如果文件没明确用途,或者企业压根没能力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就别抱侥幸心理,老老实实做好交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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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入账别出错: 务必严格区分“退税”和“财政返还”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局退的,坚决不碰损益科目;财政给的奖励,除非有十足把握符合不征税条件,否则默认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账做错了,后期调整和解释成本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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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谈判有玄机: 如果正在和地方谈招商引资条件,涉及到税收返还条款:
- 争取明确资金性质: 尽量在协议里写明是“基于企业多缴税款的退还”(虽然难,但努力争取)。
- 细化资金用途: 如果地方坚持给的是“扶持资金”,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限定用途,专项用于企业XX生产线的智能化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
- 了解地方“土政策”: 有些地方可能有内部操作指引或“潜规则”,提前侧面了解清楚。
真实案例警示: 某制造业公司A,落户某开发区,协议约定“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前三年,A公司收到财政局拨款共计约500万元,财务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第四年税务稽查,认定该500万元属于应税收入,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及滞纳金,A公司辩解是“税收返还”,但因其协议明确为“扶持资金”,且无专项用途规定、未单独核算,最终败诉,损失惨重。
企业所得税返还是否需要再缴税,绝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能回答。税务局退回的多缴税款,是“完璧归赵”,安心落袋无需再缴。 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给予的“真金白银”奖励,则大概率是“甜蜜的负担”,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你能完美跨越“专项、专户、专用”这三座高山。
财务人员面对到账的税款返还,第一反应不应是喜悦,而是“溯其源,辨其性,慎其账” ,政策细节中的魔鬼,往往在无声无息间吞噬企业的利润,唯有保持清醒认知,做好前置规划,方能在税务合规的框架下,让每一笔返还资金真正为企业所用,而非在下一个汇算清缴季,成为新的税务成本。
下次看到账户里那笔“意外之财”时,不妨先停下片刻,认真问自己一句:这笔钱,到底是从哪条路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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