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类返还收入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财务必看,小心这笔意外之财有坑!
税费返还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财务必看,小心这笔“意外之财”有坑!**
“王会计,你看这笔增值税即征即退的50万到账了,是不是直接算利润?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老板兴冲冲地拿着银行回单冲进财务室。
“李总,别急,这笔钱... 可能还真得交税!” 王会计推了推眼镜,表情有点凝重。
“啊?税务局退回来的钱还要再交税?这不是自己口袋掏出来又放回去吗?”老板一脸难以置信。
相信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都遇到过类似李总的困惑:税务局“退”回来的钱,感觉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这馅饼真的能直接“吃”进肚子里,变成企业的净利润吗?会不会被咬一口(征税)?

答案是:不一定! 这笔“意外之财”到底是免税的馅饼,还是需要“啃一口”的带税馅饼,关键看它具体是什么性质的返还以及钱是怎么来的、打算怎么用。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抓的是“所得”
要搞清楚税费返还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我们得先弄明白企业所得税到底是在对什么征税,简单说,企业所得税就是对企业的“净赚的钱”(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这个“净赚的钱”怎么算呢?核心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的关键词是“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哪些收入要计入这个“筐”里,它包含的范围很广,比如你卖货赚的钱(销售货物收入)、提供服务赚的钱(提供劳务收入)、把房子设备租给别人收的租金(租金收入)、投资分到的红利(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别人欠你钱收的利息(利息收入),甚至是一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比如接受的捐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等,都算在内。
税法里有个非常强大的“兜底条款”—— “其他收入”,简单说,只要是企业从各种渠道搞到的、能让企业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除非税法白纸黑字写明它不征税或者免税,否则统统默认要计入收入总额,成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税费返还这笔钱,天然就带着“收入”的属性(毕竟进了你的账户,增加了你的钱袋子),它能不能安全地从“应纳税所得额”这个筐里被剔除出去,完全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条件,不符合?那就乖乖计入收入交税吧!
不同税费返还的“身份”大揭秘:谁免税?谁要交税?
税费返还名目繁多,它们的“税务户口”可大不一样,我们一个个来“查户口”:
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幸运儿”
- 出口货物退的增值税、消费税:
- 身份揭秘: 这不是政府白给你的补贴!它的本质是把你之前垫付的、本不该负担的进项税额退给你,想象一下,你的产品卖给老外了,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政策,出口应该是零税率,但你生产过程中买原材料、设备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税务局觉得这部分税不该由你最终承担,所以退给你,这属于退还你多交或预先垫付的钱,是“物归原主”,不是新产生的利润。
- 税务待遇: 不属于企业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上通常冲减你的成本或相关费用,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
- 多缴、误缴税款的退税(不含罚没、滞纳金):
- 身份揭秘: 比如你今年汇算清缴发现去年企业所得税算多了,税务局把你多交的那部分退回来;或者因为政策理解错误、计算失误,税务局把你多收的税款退还,这同样是退还你本不该支付的钱。
- 税务待遇: 不属于企业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退回来的企业所得税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退回来的其他税费,冲减当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如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但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含部分返还):
- 身份揭秘: 这是个大类,特别重要!很多政府给的补贴、补助、奖励、返还,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关键来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如果一笔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些税费返还形式的奖励),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专款专用。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单独核算。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严格区分。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举个栗子: 某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出台文件规定,对本地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如70%)返还给企业,专门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扩大再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开立账户管理这笔钱,并且每笔支出都用在研发或扩大生产上,还要能清晰核算,这种情况下,这笔返还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 税务待遇: 符合上述“三专”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用这笔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比如用返还的钱买的设备折旧)或资产(设备本身),其折旧、摊销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当于税务局暂时不收你这笔钱本身的税,但也不让你用这笔钱产生的成本费用来抵税。
- 身份揭秘: 这是个大类,特别重要!很多政府给的补贴、补助、奖励、返还,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关键来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如果一笔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些税费返还形式的奖励),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 身份揭秘: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辛辛苦苦帮员工(或个人)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为了表示“感谢”和补偿你的付出,会按你实际代扣代缴的个税总额,给你一定比例(通常是2%)的“跑腿费”返还。
- 税务待遇: 这个要特别注意! 这笔钱 需要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因为这笔钱是税务局对你提供代扣代缴服务的一种补偿性报酬,它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收益,落入前面提到的强大的“其他收入”范畴,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忽略这点,财务人员收到这笔钱时,心里要敲响警铃:“哦豁,这笔要算收入交企税了!”
-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 身份揭秘: 这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如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等)发展,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企业先按正常税率把增值税交给税务局,然后税务局根据政策规定把全部或部分税款再“退”还给企业,注意!这个“退” 不是因为你多交了,而是国家主动给你的“红包”。
- 税务待遇: 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道理很简单:它不属于“物归原主”的退税,而是实实在在的政府补助性质的收益,除非!这笔返还本身被纳入了前面提到的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范畴(比如有专门文件、专款专用要求、企业单独核算),才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默认要交企税。
- 部分即征即退的消费税(如成品油):
- 身份揭秘: 类似增值税即征即退,也是国家特定政策下的返还。
- 税务待遇: 参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处理原则,一般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能明确符合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增值税退税:
- 身份揭秘: 企业利用废渣、废气、废水等废弃物生产产品,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比例可能是50%、70%或100%不等)。
- 税务待遇: 历史上曾有过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时期,但根据现行政策(如财税〔2015〕78号),明确要求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 身份揭秘: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对其提供应税服务(如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 税务待遇: 属于政府补助性质,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其他税收返还/奖励/扶持资金:
- 身份揭秘: 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促进特定产业发展或完成某项经济指标,可能会出台各种形式的税收返还、财政奖励、经济贡献奖、产业扶持资金等,形式多样,名称各异。
- 税务待遇: 这是最容易混淆和踩坑的地方! 处理原则就一条:看它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三专”条件。
- 如果地方政府下发了正式文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只能用于研发、技改、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且有专门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也做到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如果文件里写的是“用于企业发展”、“奖励企业”等宽泛表述,或者虽然有规定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单独核算,或者干脆就是“拍胸脯”承诺事后给的现金奖励,那么对不起,这笔钱需要乖乖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属于企业取得的无特定用途的“真金白银”的收益。
通常需要计入收入交税的“主力军”
情况复杂,需要仔细辨别的“模糊地带”
判断秘籍:遇到税费返还,财务该怎么做?
面对一笔税费返还,财务人员不能光看银行账户数字增加就开心,要立刻启动“税务雷达”:
- 查来源,看文件: 这笔钱是税务局哪个科室打来的?退的是什么税?依据的是什么政策文件?找到原始的政策依据文件至关重要! 文件名称、文号是什么?文件里有没有规定资金的用途和管理要求?
- 问性质,辨真身: 它是“物归原主”型的退税(如出口退税、多缴退税),还是“政府红包”型的返还/补助(如即征即退、财政奖励)?前者通常不征税,后者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 盯用途,验核算: 如果是“政府红包”型,火速找到那份官方文件!逐字逐句看文件里对资金用途有没有明确、具体、限定性的要求(必须且仅能用于XX技术研发”、“专项用于XX设备购置”),自查企业:
- 有没有为这笔钱单独设账或者至少在账务上能清晰区分?
- 花钱的时候,是不是严格按文件规定用途花的?
- 相关的支出凭证、合同、发票是不是能清晰对应到这笔资金?
- 有没有和企业的自有资金混在一起用?
- 勤沟通,备资料: 政策理解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赶紧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或政策部门咨询确认,把相关的政策文件、拨付凭证、资金管理办法、内部核算制度、支出明细及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税务稽查时,这些都是证明你合规的关键证据!
- 做账务,准申报:
- 明确不征税的(如出口退税、多缴退税),按规定冲减成本费用或计入损益(但不影响纳税)。
- 明确要征税的(如个税手续费返还),老老实实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收入总额。
- 符合“三专”条件的不征税财政资金,计入“递延收益”,按支出进度分期转入“其他收益”(不影响纳税),同时切记:用这笔钱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或费用,纳税申报时要做调增处理(不让扣除)!
- 不符合“三专”条件的财政性返还/奖励,计入当期损益(如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 “只要是税务局退的钱都不用交企税。” 大错特错!个税手续费返还、大部分即征即退、无特定用途的财政奖励,都要交!
- “我们当地政府承诺的返还不算收入。” 政府的承诺或“土政策”不能凌驾于国家税法之上,除非该返还严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条件,否则都要计税。
- “我们把这笔返还款计入了‘资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就不用交税了。” 掩耳盗铃!税务局看的是经济实质和税法规定,不是看你怎么做账,账务处理错误,反而会增加风险。
- 风险点一:漏报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 非常普遍!每年3月底前申请返还的这笔小钱,往往是税务稽查的“小惊喜”。
- 风险点二:财政返还资金未单独核算或未专款专用。 即使文件有规定,但企业实际操作中混用资金、无法清晰区分支出,导致不符合不征税条件,需要补税+滞纳金。
- 风险点三: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进行了税前扣除。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后续调整!你收到了100万不征税收入,用这100万买了设备,设备每年折旧10万,这10万折旧在会计上进了成本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这10万再加回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是少交税。
- 风险点四:混淆不同性质的退税。 把本应征税的即征即退等同于不征税的出口退税或多缴退税处理。
天上掉馅饼,也要看清税务标签!
税费返还这笔“意外之财”,是甜美的馅饼还是潜在的税务陷阱,全在于你是否能准确识别它的“税务身份”,财务人员必须擦亮眼睛:
- 牢记核心: “物归原主”型退税通常不征税,“政府红包”型返还/补助默认要征税,除非它能“验明正身”——符合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三专”铁律。
- 文件为王: 任何返还/补贴/奖励,先找官方文件!文件里对资金用途和管理的要求是判断的生死线。
- 核算为盾: 对于想争取不征税待遇的财政资金,严格的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是防御税务风险的唯一盾牌。
- 专业护航: 政策复杂多变,拿不准时,务必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权威意见,别凭感觉做决定。
处理好税费返还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不仅能让企业合法合规地享受政策红利,更能有效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让每一分真正的“收益”都能安全落袋,毕竟,从税务局口袋里“薅”回来的羊毛,可别再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又“吐”回去一大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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