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要交所得税吗?会计老张踩坑实录!
“张会计!赶紧来我办公室一趟!”电话里老板的声音带着明显的急躁,财务部的老张心里咯噔一下,放下手里的凭证,快步走向总经理室。
推开门,老板把一份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重重拍在桌上:“你自己看看!去年咱们市里奖励的那200万增值税返还,税务局现在说我们没缴企业所得税,要补税加滞纳金,还可能要罚款!当初不是你拍着胸脯说这笔钱不用缴税的吗?现在怎么回事?!”
老张的脸瞬间白了,额头上渗出细密的汗珠,他记得清清楚楚,去年收到这笔“真金白银”时,整个公司都喜气洋洋,他翻遍了手头的资料,记得好像看过某个文件提过“税收返还优惠”,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笔“意外之财”是免税的,欢天喜地地入了“营业外收入”,压根没往“应纳税所得额”那栏里填,如今面对老板的质问和税务文书上刺眼的补税金额,他脑子一片空白,心里只有一个巨大的问号在回荡:政府给的税收返还,怎么还要再交一道企业所得税?这不是左手给钱右手又拿回去一部分吗?
拆解“税收返还”:钱从哪里来,性质是什么?
要想弄明白税收返还到底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我们得先搞清楚这钱到底是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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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的到底是什么钱?
- 最常见:增值税相关返还。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投资、促进某些行业发展(像软件、集成电路、文化创意等),常常会出台政策:企业正常缴纳了增值税后,地方会把自己留存的那部分(通常是50%左右,具体比例看中央和地方的分成规则),按一定比例(比如80%、90%甚至100%)再“奖励”或者“扶持”回给企业,这就是常说的“增值税返还”、“税收奖励”、“财政扶持资金”,老张公司拿到的200万,正是这种性质。
- 其他税种也可能有。 虽然增值税返还是大头,但有些地方为了特定目的,也可能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针对高管或合伙人返还)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不过企业所得税本身的返还,涉及逻辑更复杂一些。
- 出口退税不算此类! 这里必须划重点!企业产品出口后,国家把之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即“出口退税”),这是国家税法规定的、企业应得的权利,是为了让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出口退税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税收返还”或“财政奖励”范畴,它本身就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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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谁给的?性质如何认定?
- 来源:地方财政的“腰包”。 税收返还款项,最终是从地方政府的财政金库里掏出来的,它不是中央财政的直接拨款(特殊政策除外),也不是税务局的“慷慨”,而是地方政府运用其财政自主权(在上级政策框架内),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而进行的一种“招商引资”或“产业扶持”手段。
- 法律性质:实打实的“政府补助”。 这是最关键的核心认定!无论地方政府文件里把它叫做“奖励”、“扶持”、“补贴”还是“返还”,它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眼里,本质就是“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就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究竟对什么“所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即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它的核心逻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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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得,才交税”。 如果企业亏本了(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通常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形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仍有亏损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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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怎么算? 简单公式(极度简化版):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面的关键点在于“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核心碰撞:税收返还(政府补助)为什么通常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们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核心点碰撞一下:
- 税收返还 = 政府补助
- 政府补助 = 一般情况属于“收入总额”
- 企业所得税对“收入总额”征税(除非明确属于“不征税”或“免税”)
逻辑链条就清晰了:税收返还款项,作为政府补助,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情况下,就必须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老张和很多企业会误解?——那些常见的“想当然”
老张的困惑非常有代表性,根源在于几个常见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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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叫‘返还’,就是我自己的钱,回来当然不交税!”
- 错! 虽然叫“返还”,但本质上是你先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比如交了100万增值税给国家),然后地方政府为了鼓励你,从它自己的财政资金里,又拿出了一部分(比如80万)奖励给你,这80万不是你之前交的税款的直接退回,而是地方政府额外给你的钱,这笔“额外”的钱,构成了你的收入,就像你努力工作,老板除了发工资,年底又给了你一笔奖金,奖金当然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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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的奖励/补贴,都是支持企业的,怎么会收税?”
- 错! 政府补助的目的确实是支持企业发展,但税法有税法的规则,除非国家层面有特别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特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否则,政府给的钱,只要让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流入,增加了企业的净资产,原则上就属于应税收入,支持归支持,征税归征税,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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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过文件,文件上没说让交税啊?”
- 陷阱! 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文件,主要规定的是地方财政如何出钱、给谁、给多少、什么条件,它通常不会、也没有权力去规定这笔钱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法(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规定的,地方文件不提企业所得税,不代表这笔钱就免税;它没提,你就默认要交税!老张很可能就是栽在了这里,只看了地方的奖励办法,没去查国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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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在‘营业外收入’里了,这不算‘主营收入’,不用交税吧?”
- 大错特错! 企业所得税计算看的是所有收入来源,不仅仅是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比如政府补助、罚款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等)、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等,只要是增加了企业利润的,原则上都要并入“收入总额”,会计科目怎么记录,不影响它在税法上的应税性质,记在“营业外收入”恰恰证明了它是一项利得(收入),更说明它应该参与计算利润(所得),从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例外:什么情况下税收返还可能不交税?
难道所有的税收返还都铁定要交企业所得税吗?也不绝对,但例外情形非常少且条件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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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 核心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 常见类型: 通常是国家为了特定宏观目标(如科研、环保、特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其他部门拨付的、具有严格限定用途的资金。一般的地方性、普适性的招商引资税收返还/奖励,几乎不可能满足上述严格的“专款专用+专门管理”要求。 地方政府给你返税,就是为了让你自由用于经营发展,吸引你落地或扩大投资,通常不会限定你必须买某台特定设备或做某个特定研究,这类返还很难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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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 税法里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目前并没有任何一条国家层面的免税政策,是针对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返还”或“财政奖励”的。 别指望在这个清单里找到它。
结论很明确: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收到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增值税返还、税收奖励、财政扶持资金,在现行政策下,都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像老张公司那样,认为“返还”即“免税”而欢天喜地不计税的做法,就是在税务风险上“裸奔”,被税务局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是大概率事件。
给企业的关键提醒与行动指南(避免成为下一个老张)
- 彻底摒弃“想当然”: 收到任何形式的政府补助(包括税收返还、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第一反应就应该是:这笔钱可能要交企业所得税! 而不是默认它免税,这是最最重要的观念转变。
- 查根源、看文件: 仔细研究给你钱的政府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重点看:
- 资金的性质描述(是“政府补助”还是别的?)
- 最关键:文件里有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果文件只字未提企业所得税,或者模糊地说“由企业按规定使用”,请默认要交税! 如果文件明确写了“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那就要打起十二万分精神:
- 看发文单位是谁?地方政府或部门无权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发的文件才有此效力。
- 看是否有明确的国家级政策依据(文号)?没有国家级依据的地方承诺免税,基本无效,税务局大概率不认。
- 会计核算要规范: 无论最终是否缴税,收到款项时,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通常计入“递延收益”或直接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清晰准确的会计记录是后续税务处理的基础。
- 税务申报勿遗漏: 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将收到的税收返还等政府补助金额(除极少数符合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部分),准确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的相应栏次(通常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政府补助利得”栏或相关行次)。千万别让它“消失”在你的申报表里!
- 拿不准,勤咨询: 政策复杂,地方土政策又五花八门,如果自己判断不清,特别是当地方政府文件里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优惠”表述时,务必!务必! 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主管税务机关(虽然税局咨询有时也有风险,但比完全不问强),获取专业的判断意见,别怕麻烦,这比事后补税交滞纳金划算得多。
政府给的税收返还,就像地方政府为了吸引金凤凰(企业)而撒出的金种子,种子播下去,是希望凤凰能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带动一方经济,国家税收的大网(企业所得税法)有其恒定的规则——除非这金种子被严格标记为“特殊育种基金”(不征税收入)或国家明确宣布这类种子免税,否则,当种子在企业田地里结出果实(形成企业利润),国家依法分享一部分果实(征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老张的200万教训,价值远超税款本身,它是一记警钟:在财税的江湖里,“想当然”是最大的风险源,唯有看清“返还”背后的“补助”本质,理解“所得”征税的铁律,让每一笔政府奖励的阳光收入都经得起税务稽查的审视,企业才能真正把这笔“意外之喜”,安全地转化为成长的养分,而不是未来扎心的补税单和老板的怒火。
财税之路,谨慎方能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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