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被税务稽查?这些真实案例给你敲响警钟!
大家好,我是老李,在财税圈子里摸爬滚打十几年了,专门研究怎么让企业的财税流程更健康、更规范,咱们不聊那些高深的理论,就来掏心窝子地讲讲一个很多老板又爱又怕的话题——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
很多老板一听“核定征收”,眼睛就亮了,觉得这是“税筹神器”,能大大降低税负,道理没错,但用不好,这就是一颗埋在自己身边的“定时炸弹”,税务局的金税系统现在有多厉害,大家心里都有数,以前那些钻空子的老黄历,现在可都不灵了。
所谓“核定征收”,通俗讲,就是当你企业的账本不全、收入成本算不清楚,或者税务局认为你算的不准的时候,由税务局根据行业特点,给你核定一个利润率或者直接核定一个应纳税额,这本来是为了简化征收流程的一种方式,但却被不少企业当成了“避税工具”,拼命往核定征收的条件上靠,结果呢?秋后算账的案例比比皆是。
下面,我就给大家扒几个真实发生的,或者基于典型情况改编的案例,大家看看是不是似曾相识。
建筑劳务合伙,真包工头还是“假合伙”?

案情回放: 东南某市,有家“XX建筑劳务合伙企业”,主要业务就是给各大建筑公司提供施工队,这个合伙企业的两个合伙人,号称是带着一帮兄弟干活的“包工头”,他们向税务局申请了核定征收,理由是他们的工人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成本核算困难,税务局当时核准了。
在随后的一次行业专项稽查中,税务人员盯上了这家企业,稽查人员发现几个疑点:
- 业务实质存疑:这家合伙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只来自于同一家大型建筑公司A,合同、发票、资金流形成一个“闭环”,建筑公司A把劳务分包给这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开票给A,A公对公付款给合伙企业,然后合伙企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再把钱转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王某的个人卡,由王某去给工人们发工资。
- 合伙人身份存疑:另一个合伙人李某,名义上是“技术负责人”,但稽查人员调查发现,他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A的一名项目经理,这就有“挂名合伙”、虚构业务的嫌疑。
- 成本真实性存疑:工人工资的发放极其不规范,大部分是现金或微信转账,没有完整的考勤、工作量记录,王某个人卡流水巨大,且与所谓“工人”的个人账户往来频繁,资金流向复杂,无法清晰对应到具体项目和个人。
稽查结果: 税务局最终认定,这家合伙企业实质上是建筑公司A内部劳务团队的“外壳”,其业务并非真实独立的合伙经营,两个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雇佣与管理,而非平等的合伙关系,其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将本应由建筑公司A直接承担并据实核算的劳务成本,转化为核定征收下的“低税负”收入,属于滥用政策、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
- 取消了该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资格,责令其改为查账征收。
- 对该企业过往年度的收入进行重新核定,按同行业利润率水平推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穿透至合伙人后为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 因为情节严重,涉及虚假申报,还处以了高额罚款。
- 关联的建筑公司A也因成本发票问题受到牵连和处罚。
老李点评: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业务真实性”,税务局看穿了你“假合伙、真用工”的把戏,想用合伙企业的壳来拆分收入、降低税负,前提是你的业务必须是真实的、独立的,合伙关系是清晰的,在大数据下,那种资金回流、关联交易、挂名合伙的操作,几乎一查一个准。
网红直播合伙,天价打赏怎么就成了“核定收入”?
案情回放: 这两年,网红经济火得一塌糊涂,某平台头部主播“小美”,为了“优化税务”,与一家经纪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XX文化传播合伙企业”,小美是普通合伙人(GP),经纪公司是有限合伙人(LP),所有的直播打赏、广告收入,先进入合伙企业的账户。
这家合伙企业以“无法准确核算成本”为由,申请了核定征收,他们的理由是:直播行业成本复杂,包括设备、场地、策划、助理工资等,难以准确区分,巨额的打赏收入,在核定征收的政策下,只按一个很低的核定利润率计算缴税。
后来,有人实名举报其偷漏税,引发了税务稽查,稽查人员重点查了:
- 成本“无法核算”的真假: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成本明细,结果发现,所谓的“无法核算”,其实是“不愿核算”,企业有完整的设备采购发票、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工资表,完全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他们故意不提供完整的成本资料,目的就是为了维持核定征收资格。
- 收入性质问题:直播打赏、广告收入是典型的营业收入,金额巨大且稳定,对于这种高利润率的业务,税务机关认为其本质上就不符合核定征收适用于“账务混乱”企业的初衷,而是利用政策在关键成本(如主播个人劳务转化成的经营所得)上做文章。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认定,该合伙企业故意隐瞒其具备准确核算成本的能力,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 立即取消其核定征收资格,转为查账征收。
- 追溯以往年度,按实际收入减去有发票凭证的合规成本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补缴税款、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主播“小美”的个人声誉和事业也遭受重创。
老李点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是你说“核算不清”就能“核定”的,税务局会判断你是否“故意”核算不清,特别是对于高收入、高利润的行业,你具备健全核算能力却不去做,这本身就是风险信号,把年入千万的生意伪装成“小本经营”,这无异于在税务局的“雷达”上跳舞。
投资类合伙企业,把“炒股收益”装错了篮子
案情回放: 北方某市,有几个朋友凑钱成立了一家“XX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主要业务就是炒股票、买股权,他们认为,合伙企业不是公司,炒股的盈利属于“经营所得”,既然他们是小本经营,账务简单,就申请了核定征收,这样,炒股的价差收益就能按很低的核定税率交税,远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要划算。
在一次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普查中,这家企业被筛了出来,税务局的看法很明确:
- 政策适用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是有明确规定的,其持有的股权、股票等资产的转让所得,应明确其性质,对于主营就是投资的企业,其股票买卖盈利,本质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普通的“生产经营所得”。
- 核定征收滥用:核定征收是针对“生产经营所得”的一种征收方式,而你合伙企业的主要活动是证券交易,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你用针对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去套用在金融投资行为上,属于政策适用对象错误。
稽查结果: 税务机关认定,该合伙企业错误适用税目和征收方式。
- 要求其更正申报,将股票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申报纳税。
- 补缴了税款差额和滞纳金。
老李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业务性质的认定”,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往“核定征收”这个篮子里装的,特别是投资、证券、股权转让这类金融属性强的业务,国家有专门的税收政策,想当然地把自己归为“核定征收”,最终只能是补税加罚款,在做税务规划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业务的税法定性。
总结与忠告
看了上面这几个活生生的例子,各位老板应该心里有数了吧?核定征收不是不能用,但它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和边界,税务局稽查时,主要就看以下几点:
- 真实性:你的合伙企业是真实存在的吗?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吗?合伙关系是真实的吗?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能完美匹配并印证业务吗?
- 合理性:你申请核定征收的理由合理吗?是真的“不能”准确核算,还是“不想”?你的利润率符合行业常规水平吗?
- 合规性:你的业务性质本身适合核定征收吗?有没有滥用政策,把本应适用高税率的收入“包装”成低税率收入?
我给各位合伙企业的老板们几句忠告:
- 打消侥幸心理:随着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稽查系统的完善,任何不合规的操作都如同沙滩上的城堡,一冲就垮,真正的“税筹”,是建立在业务真实、合规基础上的合理安排,而不是弄虚作假的“避税”。
- 夯实财务基础:只要你的业务有一定规模,就尽量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采用查账征收,这不仅是合规的要求,也能让你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做出正确的决策。
- 寻求专业帮助:税务政策复杂多变,不要自己凭感觉或听信某些“避税大师”的忽悠,一定要咨询专业的、负责任的财税顾问,为你量身设计合规、可持续的税务方案。
税务规划的目的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税负,让企业走得更稳、更远,而滥用“核定征收”,看似占了眼前便宜,实则是在为企业埋下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地雷”,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大家提个醒,规范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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