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用核定征收算我的账,这直接等于给我定了偷税吗?
搞企业的朋友,可能多少都听过、甚至经历过税务稽查,稽查人员一上门,气氛顿时紧张,查着查着,有时税务局会甩出一句话:“你们这部分收入,我们要用‘核定征收’的方式,重新算税。”紧接着,更吓人的可能就来了:“这个行为,我们初步认为涉嫌‘偷税’。”
听到这里,老板们心里恐怕都要“咯噔”一下:核定征收就核定征收,怎么还跟“偷税”扯上关系了?这不就是两种不同的算税方法吗?咱们就掰开揉碎了,用大白话把这俩概念理清楚,看看税务稽查时,“核定征收”和“偷税”之间,到底是不是一道简单的等号。
先说清两码事:什么是“核定征收”?什么是“偷税”?
在慌神之前,咱们得先明白对手是谁。
核定征收:一种“估算”的征税方法
你可以把核定征收理解成税务局在“没办法”或者“有依据怀疑”时,使用的一种 “估算” 工具,正常情况下,征税应该基于你真实、完整的账本(查账征收),但出现以下情况,税务局就可能启动核定征收:
- 你家账本“缺斤短两”:没设账本,或者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税务局看了直摇头,根本没法查。
- 该设账不设,该申报不报:税法规定你应该建账申报,但你偏偏不干,逾期也不改正。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说不出正当理由:比如你家门店位置黄金,天天客满,结果你报给税务局的收入还不够交房租的,这明显不合常理。

这时候,税务局不会干瞪眼,他们会根据你行业的大致利润水平(应税所得率)、同地段同规模商户的情况、你的用电用水量、甚至银行资金流水等线索,合理估算出一个你应该有的收入或利润,然后据此算出你该交的税。
核定征收本身,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无法准确查账时的一种 “补救征收手段” ,重点在于 “核定应纳税额” 。
偷税:一种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
“偷税”这个词,重点在 “偷” 字上,它强调的是纳税人的 “主观故意” 和 “欺骗手段”。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具体套路包括:
- 做假账: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 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在账上虚增成本费用,或者把收到的钱藏起来不入账。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说白了,偷税是纳税人 “主动使坏” ,目的就是通过欺骗手段,把本该进国库的钱揣进自己腰包,它是一种明确的税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后果很可怕(后面细说)。
关键来了:稽查中的核定征收,何时会“挂钩”偷税?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核定征收是税务局“估算”,偷税是我“使坏”,这不明明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吗?
没错,在理论上和理想状态下,它们性质不同,但在税务稽查的实战中,它们常常被放到同一个案子里审视,关系非常微妙。核定征收,往往成为发现偷税嫌疑的“线索”或“结果”;而定性地为偷税,则需要更扎实的“主观故意”证据。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核定征收作为“发现问题的起点”
税务局在检查时,发现你账目不清、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于是依法启动核定程序,给你核定了一个远高于你申报数额的应纳税额,这个巨大的差额,就像一盏红灯亮起,立刻会引起稽查人员的高度警惕:“为什么差距这么大?是单纯管理混乱,还是故意隐瞒?”
这时,核定征收就像一个 “警报器” ,它本身不一定直接认定你偷税,但它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促使稽查人员深入调查:有没有隐藏的银行账户?有没有账外经营?有没有虚构成本?如果顺着这些核定依据(比如资金流水)查下去,最终找到了你伪造凭证、设置“两套账”、隐瞒真实收入的铁证,那么案件性质就可能从“核算不规范”升级为“偷税”。
核定征收作为“无法查实偷税后的处理手段”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稽查人员高度怀疑你偷税,掌握了部分线索(比如客户证言、物流记录显示你业务量很大),但你做得比较隐蔽,或者关键证据被销毁,无法获取完整的、直接的证据链来100%坐实你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提供的账本不足以反映真实情况(可能本身就是为偷税而做的假账),税务机关无法采用“查账征收”准确追税,他们就会退而求其次,依据已有线索和行业标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追缴你大概率少缴的税款。
这时候的处理结果是:税款,按核定的数额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不一定直接定性为“偷税”并进行罚款。
核心区别:后果天差地别!罚款与犯罪的鸿沟
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是否定性为“偷税”,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云泥之别。
-
若仅被“核定征收”:
- 补税+滞纳金:你需要补缴核定出的税款差额,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的利息,非常高)。
- 可能有的罚款:如果你是因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原因导致被核定,可能面临单独的罚款(金额相对较轻)。
-
若被定性为“偷税”:
- 补税+滞纳金:一样少不了。
- 高额罚款:这才是重头戏!除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对你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偷100万,罚款可能就是50万到500万!
- 刑事责任风险:如果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刑法有具体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不接受处罚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简单说:核定征收的核心是“把钱算清楚,补上”,而偷税定性的核心是“认定你使坏,并进行严厉惩罚”。
税务局怎么想?企业如何应对?
从税务局的角度看:他们当然希望用确凿证据坐实偷税,这样能严厉打击违法,形成震慑,并处以罚款增加收入,但取证难度大、耗时长,核定征收对于快速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提高执法效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在证据不够“铁”但疑点很大时,用核定征收来结案,是一种常见且合法的选择。
作为企业,如果稽查中遇到核定征收,该如何应对?
- 首先要冷静,别自乱阵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税额)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时,仔细阅读,看清楚税务局核定的依据是什么?是参照了同行业利润率,还是你的资金流水?
- 自查问题根源,立刻 internally审查:到底是财务核算水平低、管理混乱导致的账证不全?还是确实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收入的行为?这对后续如何回应至关重要。
- 积极沟通,陈述申辩,如果你认为核定税额过高、依据不合理,你有法定的权利进行陈述、申辩,甚至要求听证,你可以提供能证明自己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据,比如疫情期间的特殊亏损说明、行业不景气的数据等,争取一个更合理的核定结果。
- 区分情况,争取最优结果:
- 如果确属无心之过(管理混乱):要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补税和缴纳滞纳金,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强调非主观故意,争取不被升级认定为“偷税”,避免天价罚款。
- 如果稽查局透露出偷税嫌疑:事态就严重了。积极配合、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有),是化解刑事风险的关键,根据《刑法》逃税罪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法律给的一次重要补救机会。
- 寻求专业帮助,面对复杂的税务稽查,尤其是涉及偷税定性风险时,务必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注册税务师,他们能帮你准确判断形势,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最佳应对策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中的“核定征收”和“偷税”定性,既有联系,更有本质区别,核定征收是一把尺子,用来丈量你该交多少税;而偷税定性是一张标签,用来判定你是否违法并使坏。
核定征收不直接等于偷税,但它是通往偷税调查的一条常见通道,也是偷税证据不足时的一种重要税收保障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护身符”永远不是高明的偷税技巧,而是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依法纳税的诚信,一旦稽查上门,理清二者关系,弄清自身处境,依法理性应对,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让企业在风浪中行稳致远。

专业税筹师定制税务筹划方案!
复制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