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税收返还,这笔回头钱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手把手教你算明白!
“哎呀,税务局给我们退了一笔钱!”财务小张兴冲冲地拿着银行回单跑进老板办公室,老板先是开心,紧接着眉头一皱:“等等,这钱是退回来了,但...它算收入吗?年底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会不会又要吐出去一部分?” 小张也懵了:“对啊,这税收返还,到底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呢?”
这个问题,困扰着不少企业的老板和财务人员,税收返还有好几种,处理方式还真不一样,咱们就用大白话,掰开了揉碎了,把这个事儿彻底讲清楚,让你明明白白算好这笔账!
税收返还?先搞清楚你拿到的是哪种“红包”
别一听“返还”就以为是天上掉馅饼,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常见的“返税”主要有这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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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 例子: 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产产品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的当时或之后,按政策规定比例直接把多征或该退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
- 特点: 退的是你交的增值税本身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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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财政奖励:
- 例子: 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扶持特定产业(如总部经济、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会出台政策,企业缴纳了100万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40%(假设),地方财政可能拿出留成部分的50%甚至更高比例,以“财政奖励”、“产业扶持资金”等名义返还给企业。
- 特点: 这笔钱名义上不是直接退税款,而是地方政府用自己分到的钱“奖励”企业,来源是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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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
- 例子: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比如给员工发工资代扣个税、支付给境外企业服务费时代扣增值税/所得税),税务局会按实际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是2%)返还手续费,作为企业履行代扣义务的成本补偿。
- 特点: 这是对你“干活”(履行代扣义务)的“报酬”或补偿。
核心规则:税收返还到底算不算收入?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这绝对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答案是:大部分情况下,税收返还是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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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算收入总额,这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政府给你的钱(财政性资金),除非特别规定,一般都算在“其他收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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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例外:满足特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有办法: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重点理解: “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本身不交税,但是用这笔钱形成的支出(比如买设备、发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相当于税务局让你“专款专用”,这笔钱本身和它花的钱都不影响你的税。
手把手算:不同类型的税收返还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我们结合前面讲的类型和规则,具体看怎么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如软件企业退税)
- 税务处理: 这笔返还的增值税款,需要全额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为啥? 它本质上是政府对你经营行为的补贴或扶持(鼓励你发展软件、环保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它通常没有限定你只能用于某个具体项目,也没有要求你单独核算支出。
- 计算示例:
- 某软件企业2025年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50万元。
- 该企业2025年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为 200万元。
-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这笔50万的退税款,在会计上通常已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所以它已经包含在200万的利润总额里了。
- 应纳税所得额 = 200万元。 (这50万退税款已包含在内,无需额外调整)
-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则: 应纳税额 = 200万 25% 20% = 10万元。
- 这50万退税款,贡献了50万 25% 20% = 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净得退税款是 50万 - 2.5万 = 5万元。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返还/财政奖励
- 税务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争议点!大部分情况下,这类返还也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非你能严格证明它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三个条件(专款文件、专管办法、单独核算)。
- 现实难点:
- 文件模糊: 很多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协议或政策文件里,可能只说“给予财政扶持”、“按比例奖励”,但没有明确规定这笔钱必须且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的、具体的项目(比如研发XX技术、购买XX设备),用途常常写得很宽泛,如“用于企业发展”、“扩大再生产”。
- 缺乏专管: 很少有地方政府会为这类返还资金单独出台一个非常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 单独核算难: 即使企业想单独核算,但因为资金用途要求不具体,很难清晰区分哪些支出是用返还的钱支付的。
- 计算示例(按需缴税处理):
- 某企业2025年获得地方政府基于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奖励 80万元。
- 该企业2025年会计利润总额为 300万元(这80万奖励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包含在300万内)。
-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 应纳税所得额 = 300万元。
- 假设适用25%税率,则 应纳税额 = 300万 * 25% = 75万元。
- 这80万奖励金,贡献了 80万 * 25% = 20万元 的企业所得税,净得 60万元。
- 如果能证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极少见):
- 假设有明确文件规定这80万只能用于建设某条特定环保生产线,且有专门管理办法,企业也单独建账核算。
- 则 80万不征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300万 - 80万 = 220万元。
- 应纳税额 = 220万 * 25% = 55万元。
- BUT! 如果企业用这80万购买了环保设备,设备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用这80万支付的建设工人工资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未来处置该设备产生的收益,可能要全额交税(成本扣除受限),长期看是否划算,需要仔细测算。
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
- 税务处理: 这笔钱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为啥? 它是对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代扣代缴)的一种经济补偿或报酬,它不属于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征税收入”。
- 计算示例:
- 某企业2025年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获得税务局返还手续费 5万元。
- 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 假设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 150万元(已包含这5万)。
- 应纳税所得额 = 150万元。
- 应纳税额(按小微) = 150万 25% 20% = 5万元。
- 这5万手续费贡献了 5万 25% 20% = 25万元 的税,净得 75万元。
重要提醒与实操建议:细节决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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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政策与文件: 拿到任何一笔返还或奖励,第一时间找出相关的政府文件(红头文件、协议、公告等),一字一句看清楚:
- 返还的依据是什么?(是增值税条例?所得税地方政策?代扣手续费规定?)
- 对资金的用途有没有明确、具体、限定性的要求?
- 有没有提到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本身的效力层级够不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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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确认: 如果文件表述模糊不清,务必主动与发放资金的政府部门(财政局、招商局、园区管委会等)以及主管税务局沟通,书面确认这笔资金的性质和税务处理要求,口说无凭,最好能拿到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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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单独核算(如果可能): 如果文件明确要求了专项用途并有管理办法,那么企业必须:
- 单独设账: 在财务系统中为这笔资金设立单独的科目或辅助核算项。
- 专户管理(如可行): 尽量将资金存入单独银行账户。
- 支出清晰对应: 所有用这笔钱支付的费用,都要有清晰、直接的凭证证明是用于文件指定的用途,买设备的发票、付研发人员工资的明细、项目合同的付款记录等都要能明确追溯到这笔资金,不能和其他资金混在一起“大锅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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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把双刃剑: 不要为了不交税就盲目追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一定要测算清楚:
- 这笔钱的金额有多大?
- 用它形成的支出(尤其是大额资本性支出如设备、房产)未来很多年不能抵扣所得税,累计不能抵扣的税额会不会远大于现在不交的这点税?
- 资产处置时的税务影响?通常只有当资金用途是费用化支出(如特定研发费、特定人员培训费),且支出能在短期内发生,或者资金金额巨大且指定用途的支出本身就不能抵扣(如公益性捐赠)时,按“不征税”处理才可能更有利。务必请专业财税人士帮你算笔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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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要准确: 无论税务上如何处理,会计上:
- 增值税返还、财政奖励、手续费返还通常计入 “其他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或 “营业外收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 确保会计利润总额正确反映了这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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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是关键: 所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拨付凭证、银行回单、单独核算的账簿记录、支出凭证、与政府部门/税务局的沟通记录等,必须妥善、长期保存,这是应对未来税务检查的最有力证据。
税收返还不是“免税红包”,除了极少数严格符合“专款专用+专管+单独核算”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且需警惕其后续影响),绝大部分常见的税收返还(增值税即征即退、地方财政奖励、代扣手续费)都需要老老实实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的核心就是:这笔返还在会计上已经进了利润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它通常已经包含在里面了(除非你能成功按“不征税收入”扣除),不用额外加一次,关键在于确认它是否已经在利润总额中体现以及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企业在收到返还时,千万别只顾着高兴,一定要“刨根问底”搞清楚钱的来源和性质,“精打细算”评估税务影响,“分门别类”做好核算管理,只有把细节做到位,才能确保这笔“回头钱”真正落袋为安,避免日后产生税务风险和多缴冤枉税,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的财税顾问,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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