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模式下虚开发票不认定为偷税的典型争议解析

案例背景与政策沿革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核定征收领域频现"虚开发票却未被定性偷税"的争议案件,某市税务机关2022年办理的江苏某制造企业涉税案即为典型:该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万元,但最终仅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未予行政处罚,这种处理结果引发业界对《税收征管法》第35条与第63条适用边界的深度思考。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核定征收制度主要适用于账簿设置不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六类法定情形,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程序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正是这种裁量空间的弹性,导致实务中对"虚开发票"与"偷税行为"的认定常生歧义。

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在江苏某制造企业案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三个关键事实:一是企业确实存在虚构交易开具发票行为;二是开票金额未超出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范围;三是资金回流证据链条不完整,基于《税收征管法》第35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企业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按核定利润率调整应纳税额,但未援引第63条偷税条款。

该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当纳税人已处于核定征收状态时,虚开发票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偷税,从法律要件分析,偷税行为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虚假申报、造成税款损失三要素,而本案中,由于核定征收本身已否定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难以证明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的故意。

法理依据深度解读

《税收征管法》第3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中第五款"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情形,与第63条偷税条款存在竞合关系,但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核定征收情形下不应直接推定纳税人具有偷税故意。

核定征收模式下虚开发票不认定为偷税的典型争议解析 核定征收虚开发票不认定为偷税案例 第1张

从法理逻辑看,核定征收制度本身即是对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的法律推定,当税务机关启动核定程序时,实质上是承认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税依据,这种制度设计导致在后续查处虚开发票行为时,难以满足偷税认定中"虚假申报"的构成要件。

实务风险防范要点

  1. 证据链条完整性要求
    在核定征收案件中,税务机关若主张偷税定性,必须获取完整的资金回流证据,如上述案例中,由于缺乏完整的资金轨迹证明,无法形成虚开发票与偷逃税款之间的因果链条。

  2. 政策适用准确性把握
    纳税人应当准确理解不同征收方式的适用条件,如某商贸企业错误选择核定征收,后被稽查发现其实际具备查账条件,最终被追征五年税款并处罚款。

  3. 法律救济程序运用
    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阶段即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如浙江某餐饮企业通过听证程序成功将拟定的偷税处罚改为税款追征,避免百万元级罚款。

征管改革趋势研判

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显著提升了虚开发票的识别能力,2025年税收大数据分析显示,针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风险扫描频次同比增加300%,但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征管系统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识别准确率已达78%,这将实质性改变传统案件的审理逻辑。

未来税收立法可能对核定征收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财政部202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核定征收负面清单",拟将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纳税人排除在核定范围之外,这种改革动向提示市场主体必须加快财税合规化进程。

企业合规建设路径

构建三级发票风险管理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一级防控:建立供应商资质动态评估机制,对合作方实施税务信用分级管理;
二级监控: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进项发票全生命周期追踪;
三级审计:引入第三方税务鉴证服务,定期开展发票专项审计。

在税收争议解决层面,建议企业建立"三步应对机制":收到稽查通知后24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72小时内完成初步证据梳理,15日内形成完整应对方案,某上市公司运用该机制,成功将虚开发票涉及金额从稽查部门初核的8000万元降至最终认定的1200万元。

本文揭示的税收治理规律表明,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唯有将税务合规融入发展战略,方能在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税收法治化进程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也为诚信纳税人提供了更明晰的发展预期。

核定征收模式下虚开发票不认定为偷税的典型争议解析 核定征收虚开发票不认定为偷税案例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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