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被稽查?这个真实案例给你敲响警钟!
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一个在创业圈和财税圈里挺有话题性的事儿——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被税务稽查了,很多人可能听说过“核定征收”这个词,觉得它像是个“税收优惠”,操作简单、税负还低,尤其是对于一些初创的合伙企业,觉得自己业务简单、账目不清,就想着去申请核定征收,但你想过没有,这背后可能藏着不小的风险?我就通过一个真实的、经过改编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掰开揉碎了讲一讲,为啥税务局的稽查人员会找上门,以及咱们到底该怎么正确看待和运用核定征收政策。
故事主角:一家“聪明”的咨询合伙企业
在东南某市,有一家叫“快马物流服务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快马合伙”)的公司,它是由老王、老李两个朋友合伙成立的,主要业务是给一些物流公司提供路线规划、效率提升方面的咨询建议,公司刚成立的时候,业务量不大,流水也不稳定,会计账目确实做得不够规范,在成立之初,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就以“财务核算不健全”为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注:合伙企业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但其合伙人需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实际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为便于理解,下文仍用此说法)。
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了他们所在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简单说,就是税务局不看你的具体成本费用是多少,直接根据你的收入总额,乘以一个法定的利润率(即应税所得率),算出你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套用税率来计算税款,对于“快马合伙”他们觉得这方法太好了:不用费心做复杂的账,税务计算也简单,感觉税负比那些查账征收的企业要轻一些。
头两年,公司业务平稳,相安无事,到了第三年,公司接了几个大单,业务量猛增,年营业收入从之前的几十万飙升到了近五百万元,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他们依然根据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再计算税款,问题就出在这里。

稽查风暴:一次例行检查牵出大问题
去年,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对部分核定征收企业开展了一次专项抽查,“快马合伙”很“幸运”地被抽中了,稽查人员进场后,并没有一上来就否定核定征收本身,而是遵循程序,首先调取了他们被核定征收以来的所有申报资料、发票开具情况以及银行流水。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稽查人员发现了几个关键的疑点:
收入申报可能不实。 稽查人员将“快马合伙”开具的发票金额、对公账户收到的款项,以及他们申报的收入进行比对,发现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检查合伙人的个人银行卡流水时,发现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备注多为“咨询费”、“服务费”,而这些款项在企业的申报收入中完全找不到踪影,面对询问,老王支支吾吾地解释,这是朋友间的借款或是其他往来款,但稽查人员要求提供借款合同等证据时,他们却拿不出来。
成本费用“消失”的疑云。 虽然核定征收理论上不仔细核查你的成本,但稽查人员发现,“快马合伙”在业务量暴增的这一年,竟然几乎没有取得任何大额的成本发票(如办公场地租赁费、专家顾问费、市场推广费等),这不符合商业常理,一个年收入几百万的咨询公司,其主要成本就是人力和智力投入,怎么可能几乎没有成本支出?这暗示着企业可能存在将实际发生的支出,用不合规的票据甚至“买发票”来冲抵,或者干脆把大量个人消费、家庭开支混入公司成本,但由于是核定征收,这些混乱的账目之前并未被深究,隐匿收入的行为,让稽查开始全面审视其业务的真实性。
核定征收前提的动摇。 核定征收是一种在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或“账目混乱”等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采用的征收管理方式,它不是一种永久的、固定的税收优惠,稽查人员认为,“快马合伙”在业务规模做大后,已经完全具备了设置健全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的能力,他们继续采用核定征收,并且利用这种征收方式相对粗放的特点来隐匿收入,这已经违反了核定征收制度的本意。
稽查结果:补税、罚款加滞纳金,一个都少不了
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税务局稽查局最终做出了处理决定:
- 定性: “快马合伙”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未依法申报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
- 处理:
- 追缴税款: 不再适用原先的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查实的全部收入(包括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收款),并依据行业平均水平等核定其合理的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出了他们应该缴纳的税款,仅偷税的这一部分,就需要补缴数十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 加收滞纳金: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笔钱累积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 处以罚款: 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快马合伙”被处以了偷税款额0.8倍的罚款。
- 征收方式调整: 税务机关责令“快马合伙”限期改正财务核算,在此之后,必须改为查账征收。
这个消息对老王和老李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之前觉得占了的“便宜”,现在连本带利,加倍地还了回去,公司辛辛苦苦干一年的利润,大半都交给了税务局,还背上了不良的纳税信用记录,未来贷款、招投标都会受到影响。
案例反思:核定征收不是“避税法宝”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给所有合伙企业(其实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敲响了警钟:
核定征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它不是你想用就能用,更不是可以一直用的,当你的企业规模做大,核算能力提高后,税务机关有权也有责任将你的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企图通过保持“账目混乱”来维持核定征收,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
核定征收不等于不用记账、不用管发票。 很多老板误解,认为核定征收就可以不记账、不要发票,这是大错特错!《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合法取得凭证,即使核定征收,你的收入也必须如实、全额申报,案例中“快马合伙”栽跟头,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隐瞒收入,而不是核定征收本身。
税务监管正在不断升级。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推进,税务、银行、工商、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壁垒被打破,像案例中这样用个人卡收取公司营业款的行为,在系统大数据比对下(如银行流水与申报收入比对),异常点会暴露无遗,稽查人员现在不仅有线索,更有技术手段去核实。
虚开发票是绝对的高压线。 案例中提到成本发票问题,现实中很多核定征收企业为了“平衡”利润,会去购买虚开的发票,这属于重中之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查出,不仅仅是补税罚款,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给合伙企业老板们的几点诚恳建议
- 端正认识: 务必认清,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其初衷是为了简化征收、保障税款入库,绝不是给企业的“税收红利”或“筹划工具”,生意的长远、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财务规范的基础上。
- 如实申报: 无论采用哪种征收方式,如实、完整地申报所有经营收入是底线,更是红线,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认为钱进个人卡就神不知鬼不觉。
- 规范核算: 即使目前是核定征收,也要尽可能地规范财务管理,取得合规发票,记录好收支,这既是对自己经营情况的掌握,也为未来可能转为查账征收打好基础。
- 定期评估: 当企业业务模式稳定、收入规模增长后,应主动评估自身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有时,主动申请转为查账征收,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实际税负可能更合理,也更安全。
- 寻求专业帮助: 财税法规复杂,不要自己凭感觉操作,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咨询可靠的财税顾问,帮你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正确进行税务申报,远比事后来补救要划算得多。
合伙企业在享受经营灵活性的同时,一定要把税务合规的弦绷紧,核定征收这碗饭,端起来看着容易,吃下去却要小心别噎着,真正的智慧,不是钻政策的空子,而是在合规的框架下,把生意做得踏实、做得长久,希望“快马合伙”的案例,能成为大家前行路上一个醒目的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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