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这笔辛苦费竟要交增值税?财务必看!
最近财务部的小王有点懵,他刚把公司去年帮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手续费申请返还,税务局也顺利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了,这本是件开心事,可公司税务经理老李却提醒他:“这笔钱记得计提增值税。”小王心里直犯嘀咕:“这钱不是税务局给我们的‘辛苦费’吗?怎么还要交税?不是财政拨款吗?”
别急,老王的提醒还真不是空穴来风!这笔看着像“奖励”的钱,在税务上,它确实可能和增值税扯上关系!
这笔钱到底算啥?财政拨款?劳务报酬?
首先得搞清楚这笔钱的性质,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帮税务局向员工收了个税并上交,税务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不超过2%的比例返还手续费给公司,这钱,是对公司履行法定扣缴义务、付出人力物力(比如财务人员核算、申报、缴纳等)的一种补偿和鼓励。
关键点来了:它真的属于“财政拨款”或“政府补助”吗?
- 不是! 财政拨款通常指政府为实现特定公共目标无偿拨付的资金(比如某些专项补贴),而个税手续费返还,更像是税务局支付给公司的一种“服务对价”,税务局相当于“购买”了公司提供的“代扣代缴服务”。
- 核心区别: 公司提供代扣代缴服务是有付出、有成本的(人力、时间、系统),返还的手续费是对这些成本的补偿,带有有偿性质,财政拨款则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企业提供特定对价服务。
增值税为啥会找上门?关键看“服务性质”
既然这笔钱是对公司提供“服务”的补偿,那它就可能落入增值税的“射程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就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那“代扣代缴个税”算不算公司销售了一项“服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商务辅助服务” 项下的 “经纪代理服务” ,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看到没?“代理服务” 就在其中!公司接受税务局(代表国家)的委托,代为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代理行为——代理税务局完成税款征收过程中的一部分工作(扣缴环节),收取的这笔手续费,正是提供这项经纪代理服务所获得的销售额(收入)。
简单比喻: 就像你委托房产中介帮你出租房子,中介帮你找到了租客、签了合同、收了租金,你要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佣金)给中介,税务局委托公司“收税”,公司完成了任务,税务局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佣金)给公司,中介费要交增值税,这个手续费同理。
实操落地:怎么交?交多少?
明确了这笔收入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那增值税处理就清晰了:
- 确认销售额: 收到的全部个税手续费返还金额(就是银行到账的那笔钱),就是你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征收率:
-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 6%。
- 如果你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 3%(注意: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计算应纳税额:
-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 = 手续费收入 ÷ (1 + 6%) × 6%
-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减征期间): 应纳税额 = 手续费收入 ÷ (1 + 1%) × 1%
- 申报缴纳: 在取得手续费返还的纳税申报期(通常是次月),将这部分销售额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主表及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相应栏次)中,按期申报缴纳。
- 开票问题:
- 需要开票吗? 税务总局对此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但强烈建议:
- 开具发票(最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最规范的做法,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给税务局(付款方),开具发票后,账务清晰,税务风险最低。对于税务局(付款方)如果它是一般纳税人,拿到你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其支出符合抵扣规定)。 开票时,商品名称可写“经纪代理服务”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 不开票申报: 如果因各种原因未能开具发票,公司也必须在增值税申报时,将这笔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是法定义务! 千万不要以为不开票就不用交税。
- 税务局会给我开发票吗? 不会! 税务局支付手续费是履行法定义务,它本身不是销售方,不会给你开发票,你是服务提供方,你是开票方。
- 需要开票吗? 税务总局对此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但强烈建议:
争议与实务:各地执行有差异吗?
必须承认,过去和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地方性理解,主要是围绕这笔钱的“财政属性”和“代理服务属性”的争论,也曾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企业有过不同解读(比如认为属于不征税收入)。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虽无专门发文,但政策导向和主流执行口径已经非常明确:
- 财政部官方答复定调: 早在2018年,财政部在官网“交流互动”板块曾明确回复网友咨询:“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此回复虽非正式文件,但代表了财政部的权威观点)。
- 地方税务机关明确执行: 越来越多的地方税务局(如北京、深圳、厦门、湖北、河北等)在其官方答疑、政策解读或培训中明确指出,个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 河北省税务局 (2020): 明确答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 深圳市税务局 (2019): 在官方问答中明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 稽查风险真实存在: 已有公开案例显示,企业因未就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要求补税、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
从降低税务风险、遵从主流政策口径的角度出发,强烈建议企业:收到这笔钱,老老实实计提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税务局给的钱就不用给税务局交税”。
会计处理:别忘了增值税!
账务处理也要体现增值税:
- 收到手续费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XXX 贷:其他收益 / 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通常计入“其他收益”) 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XXX
(注: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关键点: 一定要把增值税部分从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入“应交税费”。
重要提醒:别踩这些坑!
- “财政拨款”误解坑: 坚决摒弃“这是财政给的钱,不用交税”的错误观念,性质决定了税务处理。
- “视而不见”不申报坑: 觉得钱不多、税务局不会查,就不申报,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风险极高!大数据时代,税务监管非常精准。
- 开票操作模糊坑: 尽量主动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票)给税务局,即使不开票,也必须在申报表中填写“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保留好计算和申报的证据。
- 适用税率错误坑: 分清自己是一般纳税人(6%)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目前1%),别算错税率。
- 用途混淆坑: 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另一回事(涉及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不交增值税的理由,增值税是公司层面就这笔收入本身产生的纳税义务。
财务小王这下彻底明白了:这笔税务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表面看是“辛苦费”,实则是公司提供“代扣代缴代理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根据增值税法规,它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范畴,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需要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目前1%)。
这不是理论探讨,而是实实在在的纳税义务! 各地税务机关的主流执行口径和稽查案例都印证了这一点,财务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准确核算,及时申报,避免因小失大,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下次再收到这笔钱,可别忘了它背后还跟着一位“增值税”朋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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